GB/T21739-2008第4.7.1條規定:“額定載重量應按凈承載面積(扶手所占面積也應計算在內)上至少250kg/m2來計算。”并在第4.9條規定:“轎廂的凈裝載面積(扶手所占面積也應計算在內)不應超過1.6m2。”
而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8.2條“轎廂有效面積,額定載重,載客人數”表1中規定,當轎廂最大有效面積為1.6m2時對應的額定載重量為600kg,也就是說家用電梯實際轎廂面積可承載重量有可能大于普通乘客電梯規定的額定載重量。
家用電梯設計時若按照最大400kg作為機械結構及安全部件校核的最大值不太合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可以參照GB7588-2003第8.2.2條中對載重電梯面積超標所采用的“有效控制”的要求進行設計,電梯各相關受力部件(如曳引鋼絲繩及端接裝置、曳引輪軸、曳引機輪齒、制動器、轎廂及轎架等)
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鋼絲繩與曳引輪之間不打滑,安全鉗、緩沖器滿足使用要求,以及用戶必須按照電梯標稱額定載重量要求正確使用。